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审理中首次适用未成年人诉讼辅助人制度,依法辅助未成年人实现诉求。
陈某(16周岁)的父母于2015年经博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父母分别再婚,陈某一直与姥姥共同生活,日常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由姥姥负担。由于陈某的父亲未按时支付抚养费,陈某的母亲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执行到位的抚养费,陈某的母亲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剩余支付给陈某,导致陈某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在与父母多次交涉抚养费未果后,陈某与姥姥一起到博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室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陈某尚未成年,自身诉讼行为能力缺失,姥姥并非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无法代理陈某提起诉讼,而陈某的父母均系案件被告,与陈某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合担任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是,案件承办法官郑敏向博山区妇联建议推荐一位合适人选担任陈某的诉讼辅助人。博山区妇联经走访调查并研究后,指派一名律师担任陈某的诉讼辅助人,辅助陈某进行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对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下一步,博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