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险淄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摘要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被行政罚款11万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被行政罚款11万元。

同时,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袁某某,对公司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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