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淄博高新区管委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因“傅山热电6-7号”站点氮氧化物日均值55.3mg/m3,超标排放,被罚10万元。
经相关部门现场查实,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2O19年5月2O日“傅山热电6-7号”站点氮氧化物日均值55.3mg/m3,超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的规定,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处罚。
编辑:何海丽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