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桓台的刘先生在某团购网站购买了某餐饮店一份价值118元的团购券,周日到店中消费结账时却被告知节假日不可以用,而在团购网站的页面上只显示“国庆节、元旦期间不可使用团购券”,询问餐饮店得到的答复是团购券节假日不可用是行业“潜规则”。于是刘先生向桓台县消保委投诉。
经了解,刘先生购买团购券的网站上只有“国庆节、元旦期间不可使用团购券”的说明,没有其他限制消费的条件,也没有节假日不可用券的一般消费说明。该餐饮店的店堂内也没有公示任何说明。
经调解,餐饮店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券返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提出的所有限制性条件都应在消费者购买时告知,而不应在出现纠纷时指责消费者当初没有问清楚,未告知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理应认定为不成立。
桓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通过网站等媒体搞团购等促销时,一定要明示限制条件,消费者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妨多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同时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一些动态信息,防止发生消费纠纷。(王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