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李女士从桓台某电动车商店购买了1辆价值2699元的电动车。9月份,李女士发现电动车的电池坏了,于是找到电动车经营者要求维修,却发现原来的经营者(经营者甲)已经停业,将店面及商品转给了另外一个经营者(经营者乙)。经营者乙以不是他售出的商品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李女士遂投诉到桓台县消保委协调处理。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乙所销售的商品仍是经营者甲的电动车品牌,并且与电动车生产厂家建立了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经营者乙理应承担电动车的维修责任。
经调解,经营者乙最终同意为李女士进行维修。(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