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急匆匆跑到桓台县消保委办公室,声称自己的金项链在美容院丢失。原来,12月2日,李女士在县城某美容美体店做按摩,四天后,李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平常戴的金项链找不到了,经过仔细回忆,只有在前几天做按摩的时候应员工要求摘下来过,于是李女士赶紧到美容院找项链,结果还是没能找到。着急的李女士和店员吵了一架后,气愤地来到桓台县消保委投诉。
了解情况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把美容院店长和前台领班请来,与消费者坐在一起商议解决方法。美容院称,店里没有义务帮助李女士保管物品,并且在美容院的墙上也贴出了告示,提醒顾客看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李女士走的时候并没有向工作人员提及项链的事,而是过了四天才过来寻找,李女士在其他地方弄丢项链也是可能的。而李女士坚定地认为自己的项链就是在美容院丢的,她记得自己摘下了项链,着急走的时候忘记带走。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第一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之后,工作人员分别找双方多次谈话,双方终于意识到在各自手中的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想解决问题只有互相做出让步。一方面,美容院在顾客离开的时候没有尽到提醒顾客注意财产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李女士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最终美容院同意为消费者李女士提供价值两千元的保健项目作为补偿,李女士也表示了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此,桓台县消保委提醒从事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店内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牌的同时,店员也要在顾客进店、离店的时候多提醒一下消费者看好带好自己的物品,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王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