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中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著作权纠纷案,济南市民刘彤(化名)将鲜花拍照并上传微信朋友圈,没想到却被店主张冬(化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使用费10万元、医药费3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历下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张冬的诉讼请求,之后张冬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5月13日,刘彤给张冬打电话预订鲜花花束,双方约定价格300元。第二天,张冬将花束交付刘彤,刘彤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冬300元。三个月后,刘彤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
张冬发现后认为,刘彤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自己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称,该种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便通过微信向刘彤指出其行为不妥。此后,刘彤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为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不愉快,张冬将刘彤诉至法院,要求其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使用费10万元、医药费3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上,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因此,历下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冬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冬提出上诉。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颜峰告诉记者,刘彤以合法渠道购得花束后,对该花束享有所有权,将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张冬造成不良影响,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著作权人不得干涉。
日前,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