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炼油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户李光东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光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李光东,男,1962年6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址为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山东省齐都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李光东在临淄区炼厂农贸市场将私自收购屠宰、未办理任何检验检疫或相关手续的生猪肉销售给了淄博一化工贸有限公司食堂承包人张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及一些散户,当日经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张某购买的生猪肉中检验出氯霉素项目实测值为42.0ug/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二百三十五号规定,氯霉素为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案发后,淄博一化工贸有限公司食堂承包人张某向警方证实,一化工贸有限公司酒店采购散装猪肉,都是固定从炼油厂农贸市场的李光东处采购,而据李光东说,营业执照、检验检疫证明他都有,屠宰生猪都是到正规的屠宰厂去杀猪,但李光东没有出示过。同时,警方向临淄区的正规定点屠宰机构进行了调查,淄博金山食品有限公司证明、淄博龙正食品有限公司证明、淄博润源香食品有限公司均证明证实,李光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没有在上述三家公司屠宰生猪的记录。
被告人李光东在公安机关供述称,自已从1992年开始在炼油厂农贸市场从事生猪肉经营至今,中间停了五六年的时间,2010年以来,没有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李光东承认,自己知道生猪肉检验出氯霉素不合格,对人体的危害很大。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光东为谋取利益,销售含有氯霉素的生猪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李光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光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光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