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博山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吕某某利用收缴、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党费的方式侵吞4173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博山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博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7月25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博山检公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博山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收缴、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党费的方式侵吞41730元并非法据为己有。吕某某在立案前,将截留的党费全部退缴。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博山经济开发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收缴、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党费的方式侵吞党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缴截留的党费,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障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