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不还市民仲裁庭上维权

摘要 张店市民郑先生与淄博某企业原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来双方协商将这笔债权债务款改为了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没想到借款到期后,企业却未能如期归还。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走上了仲裁庭。7月17日,记者从淄博仲裁...

张店市民郑先生与淄博某企业原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来双方协商将这笔债权债务款改为了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没想到借款到期后,企业却未能如期归还。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走上了仲裁庭。7月17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及双方当庭答辩和质证后,最终裁决,淄博某企业偿还郑先生借款34.35万元和利息144222.9元,10日内付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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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郑先生与淄博某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将原来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改为了借款。协议约定,淄博某企业向郑先生借款34.35万元,用于流动资金,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利息为年利率25%。没想到,借款到期后,淄博某企业却未能如期归还本息,为此,郑先生根据借款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淄博某企业立即支付借款34.35万元,支付约定的利息144222.9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并承担该案仲裁费、保全费。

仲裁立案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答辩和当庭质证。最终,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起,双方就发生债务债权关系。2017年8月24日,郑先生与淄博某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表示,淄博某企业向郑先生借款34.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25%。双方约定违约责任:淄博某企业须在约定还款日将本金与利息合计45.8万元归还郑先生,淄博某企业贷款未下还款时间顺延,按实际天数计息,则不算违约,贷款下达后三日内不能归还郑先生借款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随后,双方还分别又签订了部分备忘录,备忘录作为借款协议附件,分别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没想到,借款到期后,郑先生虽经多次讨要,淄博某企业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一直没有归还借款。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多次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06条、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之规定,仲裁庭最终裁决,淄博某企业偿还申请人郑先生借款34.35万元、利息144222.9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仲裁费1216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淄博某企业全部承担;淄博某企业须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借款及利息。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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