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4万公款购买个人理财 高青疾控中心原财务科长王海燕被判拘役

摘要 身为财务科长,明知财务纪律,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财务科科长王海燕将44万元公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非法获利737.57。近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被...

身为财务科长,明知财务纪律,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财务科科长王海燕将44万元公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非法获利737.57。近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被告人王海燕,1977年11月28日生,大学文化。2013年8月6日起,任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科长。2018年1月31日,高青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海燕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王海燕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当月,检察机关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王海燕利用担任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免疫规划科科长薛某收取的县城学校学生注射疫苗款44.613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44万元。

相关证据显示,2014年7月2日,薛某通过银行网银,给王海燕转账44.6133万元。当日,王海燕即将其中的44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并于7月23日赎回,获利737.57元。案发后,王海燕经电话通知,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2018年1月31日,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王海燕上交的涉案款人民币737.57元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4万元,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海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前已及时归还所挪用款项,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海燕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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