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淄博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修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兰陵县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办案组组长扈小刚、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贾卫国带队指导。
此次庭前会议历时两天,就王修德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展示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检察官普法:
何为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庭前会议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