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谦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调研员、原淄博高新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守谦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守谦,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调研员,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守谦犯贪污罪一案,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鲁0305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守谦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案赃款10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守谦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守谦申请撤回上诉。
淄博中院认为,上诉人张守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守谦撤回上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