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财审所副所长杨丽芬挪用公款一审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摘要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财审所副所长杨丽芬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杨丽芬,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财审所副所长杨丽芬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杨丽芬,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财审所副所长,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26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芬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7月10日提起公诉。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杨丽芬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财审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公款150万元,用于其本人购买农业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6472.60元。案发前,被告人杨丽芬将挪用本息全部归还。

被告人杨丽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辩称,其认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150万元款项已经从单位账户上经过正常审批手续出了账,该款项不是公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丽芬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财审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25日、27日,将临淄区朱台镇政府应当支付给朱东建筑队、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台项目部的工程款150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于同月27日用于其本人认购农业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2月1日,理财返本150万元,派息6472.60元,被告人杨丽芬将所得收益6472.60元据为己有。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杨丽芬将所得收益6472.60元上交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丽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丽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丽芬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款项,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桓台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丽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违法所得6472.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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