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郭秀芬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郭秀芬,女,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4月至2005年11月间任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副科长,2005年11月至2010年11月任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税局计划统计科副科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任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国税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2013年7月起任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郭秀芬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03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秀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3.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秀芬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秀芬申请撤回上诉。
淄博中院认为,上诉人郭秀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