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淄博市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财务科科员毕帅,因犯有挪用公款罪,获刑8年。
毕帅,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大学文化,淄博市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财务科科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2018年2月2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毕帅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毕帅不服,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帅申请撤回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毕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毕帅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