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淄博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淄博市编办对市科学技术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淄博市政府同意修订后的《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3号),设立淄博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职责。
3.取消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淄博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工作。
2.负责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作。
3.负责推进淄博市与山东理工大学校城融合发展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军民科技融合,提高国防科技动员能力。
2.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负责制定市级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软科学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负责编制和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八)负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配置使用;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淄博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淄博市与山东理工大学校城融合发展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承担市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十六)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信访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宣传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本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步审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市软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重大科技工作调研。
(四)发展计划科
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布局;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管理;承担相关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科技经费配置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编制本部门综合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基础研究、科技条件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科技创新方法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负责拟订全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布局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负责我市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链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作;承担市创新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科技合作科(挂校城融合发展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市政府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有关科技团组出国事项;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军民科技融合工作;负责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校城融合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校城融合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和监督落实校城融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及协调校城融合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校城融合推进机构开展重大创新活动、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承担市校城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挂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指导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工作;承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工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示范区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政策的拟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措施,指导示范区开展先行先试创新活动;指导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协调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载体建设;承担省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任务安排,协同推进示范区一体化建设发展;承担市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平台基地的建设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指导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等平台基地的建设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与农业、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管理工作。
(八)科技人才与成果科(对外可使用市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名称)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科技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科技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科技人才工作落实;负责指导全市科技人才项目的实施,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拟订科技成果评价、奖励、转化及科技保密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承担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的审查工作;具体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空出一个收回一个。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