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今日起施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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