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试建综合管廊 “拉链马路”时代将终结

摘要 今天凿开道路敷设通信网、明天凿开道路敷设能源网……以往由于专业管线手续由各自权属单位分头办理,管线建设不能与道路同步敷设,因此“拉链马路”现象频现,以后这种现象有望彻底终结!

今天凿开道路敷设通信网、明天凿开道路敷设能源网……以往由于专业管线手续由各自权属单位分头办理,管线建设不能与道路同步敷设,因此“拉链马路”现象频现,以后这种现象有望彻底终结!昨日上午,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分组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条例(草案)》作出了“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同步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及“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规定。

破解“拉链马路”难题 新建道路要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淄博市政府关于《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过程中,存在着道路及配套地下管线手续多头办理、程序交叉繁杂的问题。实际上,除雨、污水管线相关手续随道路一起办理外,其他专业管线手续由各自权属单位分头办理,管线建设不能与道路同步敷设,“拉链马路”现象频现。《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六条规定: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如此以来将大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条例(草案)》专门对综合管廊的规划、融资、入廊管理、运行维护等问题提出了前瞻性的制度和措施。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者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据了解,目前我市综合管廊开发尚处于试建阶段,无经验和制度可循,详细、具体的“管理办法”拟另行制定。

细化部门职责 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有了制度保障

淄博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第一条意见就是建议将第一章第六条【部门职责】的具体内容再加以细化,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线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权责义务,增强可操作性。据了解,目前我市有7大类28种管线,涉及15家管理部门,110余家产权单位,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给监管带来盲区。

据悉,《条例(草案)》通过多项措施的设定为管线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明确了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维护,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条例(草案)》还对危害管线的行为做了禁止规定。比如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占压、损坏、改装、挪移等危及和妨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并在第四十四条设定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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