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淄博市人大召开《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从会上获悉,《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院前医疗急救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8月1日实施后,社会车辆因让行120急救车辆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免于行政处罚,鼓励有能力的市民实施现场抢救并受法律保护,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条例还有哪些亮点?本报为您一一解读。
市民关注1: 120急救范围
对急危重伤病员开展院前医疗活动
《条例》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以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明确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第3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病情有急有缓,《条例》规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人员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调度“120”急救医院出车救护。而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市民关注2: 让行违章
因让行120发生违章可免罚
《条例》此次给出了明确规定,第42条规定:“‘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条例》还规定,要建立“120”急救车辆管理、道路交通实况等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急救辆车优先通行,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市民关注3: 救治转运
4分钟派出急救车辆 大型活动需报备
《条例》对“120”急救医院出车、途中联系病人与指导自救、选择救治医院征求病人意愿、转送他院、接受医院提前做好抢救准备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4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第26条还规定:“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条例》对重点职业和重点岗位人群应当接受培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所有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都是免费的,呼吁更多人学习急救常识。《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时抢救。《条例》还规定:“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市民关注4:见危施救
鼓励有能力的市民现场抢救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鼓励有能力的公民实施现场抢救。
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市民关注5: 海陆空急救网络
已开始探索实施陆空一体化救援
《条例》第20条规定:“本市探索建立陆、空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鼓励有条件的‘120’急救医院,探索实施陆、空一体化救援。”
房永锐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日已有上海的一家公司来接洽使用直升机急救的事宜,据了解该公司2017年前拟在山东省内推行,用于院间转运、与地面急救结合等情况。据悉,“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市民关注6: 急救费用
120属于有偿服务 7月起实施新收费标准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主任郭平介绍说,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但“120”急救医院绝不会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急救。尤其是三无人员。《条例》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很多市民曾反映院前医疗救治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副主任房永锐也给出了权威解释。“目前经过院前急救治疗不幸去世的或者转为住院的,是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的,《条例》实施后院前医疗的其他救治费用也将逐步纳入医保,但不包括车费、搬抬费等。”《条例》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众所周知,急救中的搬抬服务一直是市民讨论的焦点话题。《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务,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第22条规定:“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第16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据郭平介绍说,今年7月将开始执行新标准,新标准将于近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