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纪委监察局官网淄博廉政在线6月15日发布通报称,5月30日,淄博市纪委对淄博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副处级干部禚元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禚元荣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交代和拒不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验收管理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银行卡及现金。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淄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淄博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禚元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张店区党代表资格,按相关程序依法罢免其张店区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出生于1960年6月的禚元荣系山东高密人,历任张店区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店区园林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店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店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12月,禚元荣调任副处级的淄博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党支部书记。2016年2月,禚元荣被免去现职。
以案释纪:
淄博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副处级干部禚元荣严重违纪问题由市纪委立案审查。
该案中,禚元荣在市纪委初核期间,不如实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在立案审查时,经调查组同志多次进行谈话教育后,仍然拒不交代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于对抗组织审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禚元荣不如实交代和拒不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禚元荣在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不如实报告其家庭房产情况,对所持有股票情况未报告,属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以上纪律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禚元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禚元荣严重违纪案件警示我们,党组织的谈话函询和纪律审查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醒,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教育挽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涉嫌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党员干部出了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执迷不悟,把党纪当“儿戏”,变着法欺瞒组织、对抗审查,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背景下,对于违纪党员干部,只有坦白交待、认真悔改才是唯一正途。试图隐瞒、对抗组织审查,无异于作茧自缚、自欺欺人,终究逃脱不了党纪的严惩。(淄博市纪委)
关键词: 禚元荣 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办公室 副处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