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中建五局与劳务方发生分歧后,劳务方发现使用的公章编号与其公司在下达文件或签约时不统一,感觉上当受骗,于是向济南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按行政案件立案。
中建五局纪委工作人员称,经过了解,一个单位允许有几枚公章。
因支付款项,总包与劳务起争执
1月7日,刘先生表示,2018 年10月,他们公司烟台昊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劳务)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参与济宁中南珑悦项目的建设工作。
自2019年1月起,中建五局山东分公司开始建设济宁太白湖新区西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 期3号地块项目。
刘先生称,在实施过程中,他们发现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方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流程并擅自进行项目建设施工,致使他们公司为其垫付巨额工程款。总共干了一千万左右,中建五局仅支付一百多万元。因为双方有分歧,刘先生公司被驱离项目施工现场。
发现两枚公章编号不一致,警方已行政立案
刘先生表示,他们之间的合同加盖中建五局的公章后,即是官方认可,具有法律效应。公司垫资施工,到头来,仅支付了一百多万,中建五局项目迟迟不给钱,直接把他们公司拖垮,如今他本人成为被执行人,还被限高。
2024年1月9日,刘先生一行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企业档案资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及财务报表查询时,意外发现中建五局与他们公司签订合同所用公章和其备案及其他文件中的公章编号不一致。
2024 年9月29日,刘先生公司向中建五局山东分公司辖区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呈交书面刑事报案信。202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已按照行政案件立案。
举报称涉嫌伪造公章,并在多领域使用
刘先生介绍,2024年11月20日,他们再次向公安机关递交《关于中建五局涉嫌伪造公章并在多领域使用该伪造公章的线索及证据补充》材料。该材料主要内容为:中建五局的法定名称章(公章)编号为“4301000006001”,该局已刻制的另一枚公章编号为“4301110126185”,依据仅能刻制一枚公章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印章罪。同时,据他们了解,中建五局在多领域长期使用该枚涉嫌伪造的公章:
签订项目合同。2019年5月20日,中建五局使用该涉嫌伪造的公章与昊源劳务签订《太白湖新区西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3#号地块)》土建劳务分包合同。
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中建五局在济宁市建设局使用该枚涉嫌伪造的公章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太白湖新区西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二期(3#号地块)》施工许可证。
进行商业合作。在与济宁北湖建设集团签署《太白湖新区西北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3#号地块)》的投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等文件中,中建五局使用了该枚涉嫌伪造的公章。
此外,材料中称,中建五局还使用该枚涉嫌伪造的公章与材料供应商、广告公司、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商等签订了多个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标无效且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涉嫌伪造的公章“当天备案,当天制作,当天报废”
1月7日,刘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已把补充材料和证据交给当地警方。
中建五局山东分公司相关人员称此事以警方调查为主,同时称他们这枚公章有过备案。
刘先生通过湖南省公安厅印章服务网查询到:印章编码:4301110126185,印章状态:已备案(已巡查),章面材料:铜,备案日期:20160718,交付日期:20160718,制作日期:20160718,报废日期:20160718,缴销日期:无显示。印章名称:(老系统数据)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先生称,令人奇怪的是,该公章当天备案,当天制定,当天报废,但查询显示没有销毁,如此操作背后是什么原因?
1月7日,联系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称此案还在调查当中。
1月8日,联系中建五局纪委,工作人员称此案他们已办结。为什么会多出一枚公章?工作人员称,他们经过了解,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单位可以有几枚公章。对于调查情况,该工作人员称,因为当事人向中建纪委举报,属于内部调查,相关细节他们没有义务对外公布。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另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刘先生的陈述,相关行为人存在涉嫌伪造一枚公司印章并多处使用的行为。刘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发生时间、伪造印章数量以及是否存在获利、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进一步确定是否予以刑事立案。现公安机关已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伪造公司印章行为进行了行政立案。刘先生可配合公安机关对该行政案件进一步调查,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刘先生还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