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法院:擅自“取回”车辆不可取!

摘要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和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安分局联合跨域执法,成功帮助“法拍车”买受人雷某追回被盗车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感谢法院、感谢公安,帮我追回了被盗车辆!”江苏的雷某对着来自三个地区的法院、公安干警发出了由衷的感谢。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法院和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安分局联合跨域执法,成功帮助“法拍车”买受人雷某追回被盗车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临淄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原告上海某金融公司金融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将王某低价购买的“抵押车”依法扣押。王某虽明知购买“抵押车”存在法律风险,但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能“车财两空”,意图“取回”车辆。

2024年9月,临淄区法院依法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的雷某通过竞拍成功购得。为早日拥有该车辆,雷某提前到临淄区法院确认风险转移后自行提走车辆并停放至海陵区。后恰逢国庆节假期,雷某便打算节后再办理车辆解除抵押、过户事宜。与此同时,王某在法院司法拍卖结束后,通过自行安装的车辆定位器,获悉了该车辆已离开法院停车场,并趁雷某疏忽之际将该车辆强行拖走。

雷某发现车辆被拖走后,立即联系了临淄区法院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在全面了解情况后,主动为其理清思路、指明方向,并告知雷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切实保障法拍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淄区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泰州市海陵区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海陵区公安分局通过调查,查明该车辆已被转移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临淄区法院随即联系恩阳区法院,恩阳区法院表示随时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执行。

在恩阳区法院的大力协助执行下,临淄区法院与海陵区公安分局的干警奔赴恩阳区联合开展工作,并向王某依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风险,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同意交出车辆,被盗的“法拍车”终于回到了雷某手中。


法官提醒

未经车主允许自行拖走司法拍卖成交的“抵押车”,这种行为涉嫌盗窃,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拍车”是当事人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后,由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进行处置的车辆。其中,“抵押车”占比较大,特点是未解除抵押权之前不能进行过户。购买“抵押车”的“车主”在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后,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自行拖走“法拍车”,以免让“拖车”变“偷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拍车买受人也要提高警惕意识,在车辆尚未完成过户前,务必保管好购买的法拍车,避免被不法分子“惦记”,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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