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被告村委会发包的四块土地共9.9亩土地,承包期自199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0年原告张某外出打工,遂将上述土地转包给本村其他村民耕种。2003年,被告村委得知原告张某已经将户口迁到务工地,在未征得原告及家人的同意下,决定将9.9亩承包地全部收回,并发包给了本村其他村民。2019年,原告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到务工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故外出打工回来后多次要求村委分地,村委一直未给予解决。经协商无果,张某起诉要求村委返还9.9亩土地并按照年300元/亩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被告村委辩称,村里2007年以前没有户口或者死亡出嫁的抽地,自2007年之后停止抽地,现无机动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权利清晰,所承包的土地四至明确,原告张某对承包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原告张某外出打工,将户口迁出,但迁入地非设区的市。张某外出打工,并未自愿将承包地交回至被告村民委员会,被告村委以原告张某进城务工迁出户口为由决定收回张某家庭承包的土地是违法的,应予以退还。2000年原告张某将其名下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达成的费用标准为200元/亩,现张某要求村委按照年300元/亩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9.9亩承包地及损失60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了“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对相关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完善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1.明确了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2.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民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予以引导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27条第2、3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即便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均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保护农户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孙宁)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