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提出法律资本的概念,认为,法律资本是特定社会主体拥有的具有内在增殖性并且能够给所有者带来利益的法律资源。法律资本属于无形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范畴。对法律产品的投资将给市场主体带来法律租金和超额收益。
[关键词]法律资本;法律资源资本化;法律价值实现
一
法律资源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所需且可直接利用的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目前,学界对法律制度是一种资源的认识几乎没有任何的争议。[1]法律活动是历史性的社会活动,人们在法律劳动中创制了法律产品,创造了法律价值。当法律产品连同其法律价值,从形式上被贮存下来,法律价值就在时间 维度上沉积下来,成为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源。法律资源凝结着共同的人类劳动价值,拥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当相应的法律活动重新唤起的它的同样性质的功能时,它会重现其使用价值。当社会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用它来满足需要,获取利益时,这种法律资源实际上就成为了法律资本。
从文献检索看,学界很少使用法律资本这一概念。王铜琦说,社会总资本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 社会中的个人等等,凡是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因素都可以包含在内。社会总资本应该具有资本属性。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以及政治资本都是循环利用和可再生的资源形式,在其循环利用过程中也存在积累和消费。[2]法律资本属于政治资本的范畴,在这里,法律资本属于社会总资本的内容。
克利尔、李杰、申梓璠在《法务资本》中认为,在法务经济活动中,法务资本、法务技术、法务情报、法务科技、法务人才、法务管理等各种法务经济要素均属于广义法务资本。法务经济理论中的法务资本,特指狭义的法务资本,即以实现法务经济价值为核心目的,介入并支持法务经济活动开展的资本。法务资本是具有鲜明法律属性的资本形态,法务资本在本质上是一种资本,同样具有资本的基本属性。[3]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法务资本只是法律资本的组成部分,
刘高强从中观经济层面将区域制度资本划分为地缘资本、教育资本、法制资本和政治资本四个维度,认为“法制资本体现一个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监督的水平。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助于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法制资本和法律资本是一个非常接近的概念。法治资本的内容要㝟于法律资本,法律资本构成法制资本的重要内容。
现有文献中,只有一处使用过法律资本的概念。由深圳前海鼎颂投资有限公司发起的中国法律资本年度高峰论坛,从2016年开始,定期连续举办,深圳鼎颂投资首创提出法律资本这一概念,其内容主要指进入各类法律服务业或助推法律模式创新的资本。[5]在这里,虽然使用了法律资本的概念,但没有对其内涵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制度经济学领域,学者经常使用制度资本这一概念,政策经济学中,也有研究者使用政策资本的概念。[6]制度资本、政策资本和法律资本都是社会关系规范化的表现,三者在本质、内容和作用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并且三者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列宁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7]因此,在法律经济学中有必要引入法律资本的概念。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的价值,本书从资源的角度,界定法律资本:法律资本是特定社会主体拥有的具有内在增殖性并且能够给所有者带来利益的法律资源。
二
法律资本属于无形资本的范畴,是无形资本的组成部分。无形资本是指没有实物形态,通过经济活动,借助有形资产增值的各种信息、政策、制度、法律、环境及技术资源。孙琳认为,无形资本通常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能够在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较长时期发挥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性资本,如商誉、服务 标记、企业标志、商标、专利权、发明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山开采权、某些资源的租赁权、企业风格、企业人才开发能力、 企业信息整合能力、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企业计划决策能力、企业环境资源 等。[8]在这里,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都是专利法、商标法、土地法的内容。法律资本属于无形资本的内容。本质上,法律资本和无形资本都是社会利益关系规范化的表现形式,法律资本和无形资本在价值创造、资本流通、市场交易等方面,有着一致性和相似性特征。
法律资本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社会资本是能带来价值的社会关系资源。科尔曼指出,“社会资本基本上是无形的,它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9]“经济资本体现在人们的银行账户上,人力资本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社会资本内生在人们的关系结构中。一个人要拥有社会资本必须要与其 他人有联系,正是这些他人,而不是他自己是其优势的实际来源。”[10]社会资本来源于社会关系资源,社会关系的规范化是其主要向度。法律资本本质上表现的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两者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其性质、本质、社会作用具有一致性。社会资本的丰富和发展,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和运行,促进法律资本的发展。同样,法律资本的丰富和发展,将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和运营。
辛鸣认为,制度是:“这样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一一实体的或非实体的一一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11]制度资本是能带来价值的制度资源。制度资本和法律资本都属于无形资本,也都属于社会资本,都是社会关系、社会规则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其性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其社会作用的方向和创造价值的方式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制度资本和法律资本都是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的一系列生产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构成市场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而且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品市场失灵问题,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制度资本和法律资本有相同或相似的具体化形式,不同的只是两者对社会关系、社会规则规范化程度的差别而已。
另外,法律资本还有专有性与共享性、价值性与可转换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不平衡性和平衡性、可再生性与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
三
法律作为一种法律劳动产品,主要是脑力劳动的结果。从事法律创制的脑力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其劳动者需要经过教育和培训,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较高。创制法律的劳动是一种个别生产劳动, 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个性和探索性,不同于工业批量生产中的那种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劳动,凝结在法律劳动中的价值大大高于一般体力劳动的耗费。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的特征时,认为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不能成为商品,“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12]由此可见,只有使私人劳动成功转变成社会劳动的产品才是商品。法律资源要成为资本,有一个资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将法律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或者市场与计划等相结合 的方法,优化配置到生产部门,配置给市场主体,生产出适销对路的法律产品,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个将法律资源转化为成本,进行法律产品生产的过程就是法律资源的资本化。
一般来说,法律资源的配置方式不同,其配置效率也存在差别。通常,法律资源的配置方式可以分为市场导向和计划导向两种。市场导向是指法律资源的配置主体以法律市场需求为中心进行配置,遵循市场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因素,影响政策的供给与产出。计划导向旨在克服市场导向的盲目性、自发性等弊端,运用宏观政策、财政、货币等手段对法律资源进行合理调整,分配。市场导向强调价值规律,计划导向凸显政府主导。通常,法律资源的配置,应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以市场导向为基础,法律资源顺应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同时也要注重计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实现法律的高效优化配置。
现实中,法律资源配置主要有一下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市场手段,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进行法律利用。例如碳排放交易法规,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交易,进行法律的利用。二是政府或者部门公布法律以后,法律范围内的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直接利用现行法律,而法规范围以外的市场主体要利用法规,就要通过市场的手段,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利用法规,这就需要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才能进入到法规适用的范围。三是有些市场主体作为利益相关者已经参与了法规的制定,实际上是已经进行过该法律法规的投资,也即对利用该法规进行了投资。就以上三种情况看,法律资源配置都离不开市场交易这个环节。就是那种政府已经公布了的法规,而在法规范围内的企业,对法规的利用看似没有什么成本,实际上,在企业仍需要进行对该法规的研究、消化,其对法规的利用有一个内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投资过程,需要企业付出成本和代价。
四
法律价值实现就是价值成为现实,得到了体现,作用得到发挥,效应得到了实现。价值的实现无不采取一定的实现途径。价值实现的内容不同,实现的途径也不同。公共产品价值实现,就是公共产品的各种价值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承认和被社会所消费。法律是纯公共产品,其价值实现是法律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和目标归宿。从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法律生产直接主体投入的价值补偿,是通过法律产品进入社会及行业部门、市场主体的生产过程,生产出物质的或者精神的法律产品,实现价值以后,通过财富二次分配,得到补偿并受益。
其次,作为生产法律产品间接参与主体的价值补偿,则是市场主体把先前在法律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连同重新对法律的解读、分析,以及法律的内化所消耗的资源一同纳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有竞争力和高附加值的产品,获得法律租金,来实现价值补偿和增值。
第三,关于第三方参与法律创制的价值补偿问题。现在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出现了许多法律咨询、设计、制作机构,其法律水平和设计能力越来越强。有的政府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法律生产的大部分环节和内容交给这些机构去做。政府只负责法律组织及合法化成本、支撑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的承担。法律生产直接主体变为了政府及其机构和第三方两个主体。第三方在法律上的投入,是以政府购买的交易方式完成的。具体的交易方式可能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或者政府先预付部分资金,等到法律产品完成后再付另外款项方式。因此,第三方法律主体投入的法律价值的实现是最为简捷的方式,但也必须是其中的投入能带来新的价值。否则,第三方不会参与进法律的制定。况且,面对这种创新性很强的智力劳动,经过讨价还价,政府付给第三方的价值,也许会明显的高出第三方在法律生产中的付出。
五
企业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法令和条件所规范和约束的企业内、外部 相互作用的各类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规则的总和,是关于企业的组成及其运作的一整套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制度、规章、规定、办法、标准等。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现代企业分配制度、企业废止止清算制度等等。企业法律制度约束和规范着企业及其成员的行为选择,使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正常的合作秩序,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企业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企业法律制度,这里称其为企业外部法律制度,一是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其法律化的程度比企业外部法律制度要低一些。但两者对企业的生成、发展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两者对企业约束、规范、促进作用的方向是一致的。两者有机结合,构成了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
企业是配置资源的微观经济组织。只有各个企业有效率,整个社会经 济才能充满活力。根据科斯的观点,在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社会组织里,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企业组织来说,企业外部法律制度和企业内部规制是重要的资源,它具有深刻的效率因素,一种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其本身通过重新组合现有的生产要素,就能带来新的生产效率。
拥有更多外部法律资本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其关系人进行共同投入,共同运作,实现资产、信息和资源等要素的交换和结合,在长期重复的交易过程中逐步培育出默契和信任,通过企业外部法律制度进行固化,企业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特殊价值,而这种价值是通过与其他组织未建立过任何联系的竞争对手相比较体现出来的效益差异,这种额外收益是企业利用外部法律制度在交换关系中产生的一种超额利润。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有独占性的特点,规制资本的持有者是产品价格的制定者。资本所有者会充分利用规制资本本身的垄断性来为自己谋利益。因此,产品的价格大多数情况下会高于其自身的价值量。价格高出价值量的部分,就构成了企业的垄断利润,当价格等于价值量时,规制资本持有者只能获取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规制资本为企业创造的超额利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价格高出价值的部分,一部分是来自规制制定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些不菲的垄断利润,驱使着规制资本所有者不断地投资于规制生产,以便能继续获取超额利润 。
依靠规制资本获得超额利润之后,资本所有者不会放弃任何依靠规制资本再次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所以,这部分利润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被用来创制新的规制资本,然后再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这时,新一轮的规制资本价值周转过程就又开始了,它仍然是借助有形资本的躯壳,转移和实现着自己的价值。通过这种循环,企业规制资本为资本所有者带来超额利润,这些利润以货币的形式转化为有形资本,再次进行有形资本自身的循环,或者是与规制资本一起进行循环,不断地增殖,最终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作者张洪兴系山东理工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参考文献:
[1]参见聂加龙.法律市场论纲: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一种理论前沿[D].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6
[2]王铜琦.和谐社会的公共政策建构[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06,5
[3]克利尔、李杰、申梓璠.法务资本[M],法律出版社,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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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洪兴.政策资本论[M],中国图联出版社,202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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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琳.无形资本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J].当代财经,200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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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辛鸣.制度论--哲学视野中的制度与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4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