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也越来越多地走进了老百姓家中。众所周知,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的,而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而保健食品广告则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食品信息,指导合理消费,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
2020年1月28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公司在销售天然维生素C保健食品时涉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公司为促销天然维生素C产品,其设计、制作的宣传单页上竟然标注:维生素C被上海卫健委列为唯一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
1月29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虽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所谓证明材料均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获取的,未曾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还是在沂源县,2020年3月24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另一家医药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了促销薏苡仁金银花压片糖果食品,向痔疮患者推荐该食品时,使用“突破痔疮治疗难题、解决疾病之扰”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9000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均不得使用上述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