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工作方案》要求,拟从11月6日起,在全区开展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工作。该局将对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告知书进行公示,提醒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告知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杨光)
附件: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对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单位(包含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单位(包含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单位,实施“红黑榜”信息公示管理。
一、评价细则
红榜条件要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达B级以上,已达到“明厨亮灶”“清洁厨房”标准,食品经营单位获得“食安山东”示范单位荣誉,达到“一票通”追溯要求,索证索票齐全,食品生产单位生产加工场所清洁、三防设施齐全,员工穿戴整洁并规范操作,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培训等各项记录齐全。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予以公示。
(一)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区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二)通过市级及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的;
(三)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四)其他值得鼓励、推广经验做法的。
黑榜条件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经调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2、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3、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一项重点项或者两项一般项及以上问题的。
(1)重点项:
A、经营、加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B、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C、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D、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一般项:
A、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B、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C、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配置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D、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E、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F、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G、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H、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L、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而未采取告知的。
二、信息公示及管理
对符合食品安全“红黑榜”条件的,在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对外公开发布,每月公示一期。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在规定(7日)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撤销“黑榜”。
被列入“红榜”的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食品安全“红榜”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黑榜”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