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法院对聂勇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摘要 4月23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与淄博市看守所及淄川区、博山区、桓台县看守所远程连线,依法对被告人聂勇等24人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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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与淄博市看守所及淄川区、博山区、桓台县看守所远程连线,依法对被告人聂勇等24人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聂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光亮等其余23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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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勇于2000年8月8日、2004年9月17日先后两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2007年9月刑满释放后,利用其在社会上形成的恶名,以淄博旭勇商贸有限公司(又称金鼎商务公司)为依托,陆续笼络被告人李光亮、刘洪亮、崔思平、陈向东、刘昊业、高海涛、王凯、陈玉晓、章山等二十余名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跟随混社会,2013年5月份以要账为名进入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逐渐发展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聂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光亮、刘洪亮、崔思平、陈向东、刘昊业为骨干成员,陈玉晓、高海涛、王凯、王敬、孙希颖、章山、姚在功为积极参加者,祝海玉、孙健、吴浩、宋鹏、卢学军、郑贵顺等为其他参加者。以被告人聂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着淄川银座力量健身房、SM广场力量健身名爵店,实际控制着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等产业,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采取其他手段先后获取经济利益6000余万元。自2013年5月至案发,以聂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伪证,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该组织还多次插手各种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平事,无故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组织成员多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四个法定特征。遂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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