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过程遭“加价” 消保委帮忙来维权

摘要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份,家住淄博张店的王先生想要搬家,于是他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广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绍完自己搬家的距离以及搬运货物的数量后,搬家公司为其报价400元。王先生觉得价格还可以,就与对方约...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家住淄博张店的王先生想要搬家,于是他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广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绍完自己搬家的距离以及搬运货物的数量后,搬家公司为其报价400元。王先生觉得价格还可以,就与对方约定好了搬家时间。搬家当日,2名搬家工人将王先生的家具都搬到楼下装车后,却突然称要加200元,原因是搬运的这些家具与王先生电话里说的有出入,还有床的拆卸太麻烦、物品的数量太多等。王先生当场就表示打电话预约时并没有问得那么具体,只是简单询问,而且价格早就谈好,只同意支付约定的400元。搬家工人称如果不加钱就把东西卸下不管了,因为着急搬家,王先生无奈下只得又掏了200元。但事后王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明明谈好的价格为啥又变了,于是就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的约定,并且事后王先生手里也没有任何的票据,导致调解难度增大。搬家公司承认在搬运过程中又多收取了200元,那是因为王先生当初打电话时没有说明全部的物品并且王先生的床在拆卸的过程中太麻烦,要求加价也是没办法,而王先生却称这些在电话里都已说过。经过张店区消保委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搬家公司退还多收取的2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消费者在搬家时遇到的“加价”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提示】

目前消费者选择搬家公司的渠道多数来源于从网上寻找或者是小广告,真正到店里考察的不多,并且大多数消费者在搬家时不与搬家公司签订搬家服务协议,致使在搬家过程中出现纠纷,因事先没有约定而难以维权。为避免遭遇搬家“陷阱”,张店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搬家公司并且“货比三家”,切忌一味追求低价,并签订协议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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