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宋先生在某商场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款特价名牌运动鞋。没料到,他穿了不到一星期就发现左鞋的鞋底脱胶了。于是宋先生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答复他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进行维修,不能调换。宋先生坚持要求调换,但是经过几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宋先生向张店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核实,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商品特价鞋柜前,商场放置了一块醒目的告示牌:“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在调解过程中,商场的工作人员辩称,商场在给宋先生的销售凭证上明确注明了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再说,特价鞋柜前的店堂告示也写得明明白白,宋先生不但事前知道而且也接受了商家这一规定,现在不应该反悔。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特价商品是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同于残次品,打折、促销的商品经营者依然需要承担三包义务。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讲解,商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撤销了公示牌,并为消费者宋先生调换了一双新运动鞋。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商场设置的:“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特此敬告”告示牌显然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仍然享受三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