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消防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对消防违法行为单位进行严查

摘要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大幅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全力为全区市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自6月10日至10月10日,淄博市消防支队张店区大队联合张店区公安分局以日常监督检查及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在全区...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大幅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全力为全区市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自6月10日至10月10日,淄博市消防支队张店区大队联合张店区公安分局以日常监督检查及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对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严查。现将严查的重点场所、内容及处理措施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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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查治理十类重点场所: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博物馆和文物建筑。

二、严打治理九类突出问题: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三、严格处理措施:

(一)对有以下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及妨碍消防车通行的;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6.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8.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9.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落实,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宣传培训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对有以下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依法当场处罚:1.对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脱岗的;2.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状态的;3.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卷帘下放置物品的;4.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未定期清理的。

(三)对有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的个人一律给予行政拘留: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4.过失引起火灾的;5.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6.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7.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8.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对有以下四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或单位一律实施临时查封:1.任何单位、场所消防设施故障或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2.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大面积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的;3.任何单位、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4.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社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对有消防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并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达标。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消防支队张店区大队

2019年5月27日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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