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某醉驾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引发网友质疑。26日,该县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号作出情况说明,称注意到舆情后,已启动该案专案评查工作。
据判决书透露,毛某因醉驾超速行驶将环卫工宋某当场撞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15mg/100ml,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毛某与宋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宋某亲属80万元,取得谅解。
此事件曝光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是否“花钱买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现象、判罚是否畸轻,成为人们质疑的焦点。尤其是,被告人毛某的干部身份更是给此事件蒙上一层神秘色彩。对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予以翔实调查,廓清公众疑虑,回应社会关切。
众所周知,随着醉驾入刑以来,不乏一些知名人物因醉酒驾驶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如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及某前央视主持人均因醉酒驾驶被判处过刑罚。那么,通过对比,单纯的醉酒驾驶就会被判处刑罚,醉酒、超速驾驶撞死他人后,仅仅因为赔钱就可以免除刑罚,显然会让公众感到难以理解,甚至会产生存在暗箱操作的合理猜测。
为此,首先需要厘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属于危险驾驶,如果经检测,行为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超过200mg/100ml的,应该从重处罚。因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从重处罚。
如果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导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酒后驾驶行为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单纯的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一般可处6个月以下拘役,一旦发生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判罚较重的交通肇事吸收了判罚较轻的危险驾驶罪,一般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之间量刑。
但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较故意犯罪低,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如果肇事者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话,往往可以获得轻判。可以说,这也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权宜之计,因为,判罚较重的话,不利于鼓励肇事人积极筹措资金赔偿损失,被害人或亲属也会“人财两空”。肇事者及时足额或超额赔偿以获取谅解和轻判,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有效弥补,未尝不是双方充分博弈之后的“双赢”。因而,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肇事方,往往可以换来缓刑的判决结果。
而此事件的蹊跷之处就在于,通常情况下应该判处缓刑的交通肇事罪,具有干部身份的肇事者却获得了更轻的免予刑事处罚。虽说80万元应该属于足额或者超额赔偿,但严重醉驾、超速、全责等因素格外扎眼。即便超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否足以将社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而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法外施恩,免予刑事处罚,这理当成为相关部门着力调查的关键所在。盼专案评查能及时廓清疑虑,给公众一个不悖逆常识的解释,有力维护司法公信。(作者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