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福山原区委副书记涉嫌受贿550万元受审

摘要 “我对不起我的亲人,因为我的罪过,不能给他们尽孝尽责尽义务,而让他们分担我的耻辱,在众人面前矮三分,真是肠子都要悔断了。”这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区委副书记陈某日前在法庭受审过程中作最后陈述时说的一段...

“我对不起我的亲人,因为我的罪过,不能给他们尽孝尽责尽义务,而让他们分担我的耻辱,在众人面前矮三分,真是肠子都要悔断了。”这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区委副书记陈某日前在法庭受审过程中作最后陈述时说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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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收受13个单位个人送的财物550万

现年54岁的陈某,出生在烟台市福山区一个普通农家,1987年3月参加工作以来,历任副乡长、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福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福山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副书记等职。年轻时的陈某吃苦肯干、敬业勤奋,一心扑在工作上。他在乡镇工作20多年,大胆泼辣,对于一些复杂矛盾和棘手问题,他总能想出办法顺利解决。任福山区门楼镇党委书记期间,他带领大家将昔日社会矛盾突出、经济发展落后的镇,一跃发展成为全区先进镇。

伴随着门楼镇发展的可喜成绩,陈某的思想也开始发生变化。成就感爆棚、飘飘然,自我欣赏、自我陶醉,火气多了、派头大了,喜欢听好话、唱赞歌。镇里取得的一些成绩,都记到自己功劳簿上。和同事们相比,总有种居高临下的感觉,总觉得自己比别人站得高、看得远,自己的话就是真理,其他人不服也得服,完全不能接受干部和群众的批评建议和善意监督。对自己的能力水平和成绩估价过高,由此产生的自满情绪,很快侵蚀了他的政治免疫力。

尤其是在职务提升以后,陈某误以为自己进入了某种特区,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制度意识、规矩意识迅速淡化,更加恃才放纵。担任福山区常务副区长期间,陈某分管城建工作,“接触的都是大款有钱人,个个坐豪车、穿名牌、住豪宅”。他常常问自己:“论能力水平不比他们差,付出不比他们少,可他们能做的自己为什么不能?”渐渐地,这种不平衡的心理潜滋暗长。明知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拿招商引资奖励,在一个电子信息企业以招商引资奖励为名向其行贿时,他拿了;明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入股企业,在其朋友以让他入股办企业为名向其行贿时,他还是搞变通拿了;他那些大款“朋友”向其送钱、送物,甚至一位求他承揽工程的朋友于某送给他一栋位于城郊的二层别墅时,他也欣然接受了。据查,2003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先后非法收受13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50万余元。

“为人仗义”背后是搞权钱交易

在福山区,很多人对陈某的评价是“讲义气,为人仗义”。事实上,为“朋友”办事,他的确不遗余力。

陈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朋友”穿针引线,帮助承揽工程、解决纠纷,亲自到现场调度拆迁、水电气暖配套等问题。甚至当他的一位开发商“朋友”张某在承揽旧村改造项目期间,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办好规划及土地出让手续,不能开工建设时,陈某毫不避嫌亲自多次召开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本着特事特办、从速从简的原则尽快办理,保证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竣工”。张某对此万分感激,给陈某的回报是送给其20万元现金。表面上看,陈某对朋友够意思,亲力亲为、千方百计地帮他们解决困难、摆平问题。实际上,这份热心并非不求回报,所谓“情义”的背后是多年来无原则的“利”尚往来。自古“情义无价”,是贵在真性情,一旦有利益纠缠其中,自然就变了味道,也就失去了那份珍贵。

姜某是陈某在乡镇工作时交往的朋友。为了利用自己手中分管城建的权力为姜某承揽工程,2013年陈某与姜某约定共同成立混凝土公司。在成立公司时,姜某与其他两名股东共同送给陈某出资款250万元。为了掩人耳目,出资款挂在姜某妻子的名下。从2013年公司成立至2016年春节期间,姜某每年都召集陈某等四名股东一起聚餐,并宣布一下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在2017年时,陈某还分得公司的分红款50万元。

尝到分红的甜头后,陈某更是内心窃喜,想着退休后除了有退休金还能定期有这样一块分红款,真是一本万利。当然,讲义气的陈某为了回报朋友的情义,利用手中分管城建工作的权力,多次为姜某的混凝土公司承揽混凝土的业务。每当福山区开发了新的房地产项目,陈某便向开发商打招呼,让其用姜某公司的混凝土,福山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一个不给这个分管城建的副书记面子的。

对于“讲义气”这个评价,陈某是这样说的:“当我工作遇到阻力的时候,是我的朋友们出面帮助克服,甚至家中一些琐事,朋友们也是细心地关照。有的朋友有时还去我老家看望我父母,我觉得这样的朋友可交、可信赖。”“当我的朋友们有困难找到我时,我终于有机会报答了。给朋友们办事,我觉得很有成就感,非常地有面子。”“至于我办事他们给钱,他们帮我办事我不给钱,这都是出于老朋友情义。他们有钱,我有权,不过是各取所需。”这听起来无懈可击的逻辑,却选择性地忽略了“权力姓公”,并不属于他个人。不惜动用公权,去维系他与朋友之间的所谓情义,让朋友们“倾囊相交”,无疑是在“慷国家之慨,谋他人之物,得一己私利”。

随着这种腐朽思想的蔓延,2008年至2017年,仅陈某的朋友们逢年过节送的礼金和购物卡等物,就折合人民币60多万元,而对这些东西,陈某都是来者不拒。

陈某归案后,在办案人员的教育下,终于对自己讲义气的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说:“实际上我和朋友之间所谓的义气充满了铜臭味,他们给我送钱,就是看中了我手中的权力,和我交往为的是获取更大的利益。假如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他们还会如此热情周到地送钱吗?我自己的自私贪欲,导致了有始无终,最后晚节不保。”

可见,陈某的“讲义气”不过是一种幌子,实质是借情之名,图利之实,搞权钱交易,满足内心的贪婪和私欲。只不过这份贪欲被裹上了一层厚厚的“朋友情义”的外衣,以致糖衣炮弹穿在身上,他也浑然不觉、甘之如饴。

订立攻守同盟妄想蒙混过关

2015年底,烟台市纪委就举报反映陈某有关问题对其进行约谈,他态度诚恳,但矢口否认,依然有“组织只是走走过场而已,这次蒙混过关,下次就不会再查”的想法。

陈某在发觉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后,想到的并不是悬崖勒马赶紧向组织自首坦白,而是一边与行贿人串供,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一边着手将收受的部分涉案款物交朋友保管,转移他处隐匿,企图掩盖受贿事实。甚至天真地认为“查也不会那么细了,自己就安全了”。

2014年,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曾受过陈某“恩惠”的朱某,主动提出为陈某装修房子,十六七万元的装修款被陈某自行免单。陈某在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担心问题暴露的情况下,想到的不是将装修款付给朱某,而是想着如何掩盖自己的受贿事实,赶紧打电话要求朱某伪造一张收条,依然不想付钱,把装修款作为他曾经给予其帮助的“对价”,而且还是“友情价”。

陈某在乡镇工作时受到过其恩惠的于某,2013年在陈某升任区委副书记分管城建之后,为了让陈某为其承揽更多的工程提供帮助,送给陈某一套城郊的别墅,并且为陈某进行了精装修,购买了红木家具等。陈某还在别墅里面栽了大葱和花草等,每个周末都要去别墅小住一下。陈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之后,赶紧与于某订立攻守同盟,约定千万要保密,如果组织上找其了解情况的话,不要说送给陈某房子的事情,就说房子是借给陈某住的,妄图通过这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讲义气的于某听了陈某的话后,赶紧找搬家公司把陈某别墅里面的家具、好酒、古董等物品,搬到自己的家里。当组织上在于某家中搜查出陈某的家具等物品时,于某才不得不说出实话。

2018年1月11日,一纸留置令打破了陈某小心翼翼经营的平静。除夕那天,远处的鞭炮声此起彼伏、热闹非凡。这天正是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调查的第41天,陈某在冷清的留置场所里,禁不住捂住脸失声痛哭。“每年这个时候,我都会陪在父母身边……”此时此刻,他已深切地感受到了失去自由的锥心之痛。

2018年6月,陈某因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被开除党籍、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29日,陈某受贿案由烟台市检察院指定海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7年,陈某利用其担任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党委书记、福山区政府副区长、福山区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13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7年,陈某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0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7月31日,海阳市检察院对陈某受贿案提起公诉。前不久,海阳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认罪悔罪,他说:“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如果有,哪怕倾家荡产,我也愿意。”只可惜,这份悔悟来得太迟。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郭树合 成绍飞)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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