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淄博联通工作15年,为何工作年限却只认定9年?
日前,淄博市民颜先生向记者反映,近日他被公司裁员,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双方产生分歧。他通过招聘于2004年加入淄博联通,当时与一家外包公司签劳动合同,后来联通与网通合并,他又与新的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本次裁员,其只被认定与后来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少了好几年,颜先生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允,对自己非常不公平,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先后与两个单位签约,工作年限只认定9年
颜先生说,他于2004年通过联通公司的公开招聘加入淄博联通,当时是和一家名叫山东金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先后在淄博联通大客户部、张店分公司、营业网点等部门工作,裁员前他在联通恒兴营服中心从事销售工作。
据悉,从2018年年初淄博联通开始裁员,今年8月份,在半年考核中,颜先生为其所在部门的最后一名,因此被裁掉。赔偿标准是从2010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1年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颜先生只能拿到8个多月的赔偿,他对此不能理解。“我从2004年就入职联通了,为什么要从2010年开始算工作年限呢?”颜先生告诉记者。
据其介绍,2010年左右,联通与网通合并后,联通员工与一家名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称保时通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还是在联通工作,所以颜先生和很多员工一样,就直接与新公司签约了。“我感觉非常不合理,我虽然类似于劳务派遣,但是我一直在为联通工作,为什么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一笔勾销了呢?”
颜先生告诉记者,联通和网通合并是国家政策,个人无法决定,但是如此确定工作年限不合理。“我们勤勤恳恳为联通工作了十几年,到头来却只有这么一点赔偿,我们非常寒心。”颜先生说,而与他同样情况的人不在少数。下一步,颜先生准备提起劳动仲裁,甚至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淄博联通:裁员是外包公司行为,与联通无关
12月19日,记者联系到淄博联通人力资源部门一巩姓负责人,她告诉记者,该员工不归属联通,属于外包公司的,员工被裁与联通没关系。据其了解,保时通公司是按照相关的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裁员,比如违规或者业绩不好。此外该负责人说,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及裁员都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保时通淄博分公司一安姓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保时通公司与山东联通有合作协议,联通的一些业务会外包给保时通公司,包括前台服务、网络维护等,员工都是保时通的员工,这些员工与联通之间并不是劳务派遣关系,员工都是为公司干活,而不是为联通。“我们裁员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的,工作年限认定是从员工与我们签合同时间起算。”
律师观点:应从入职时合并计算年限
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磊认为,劳务派遣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遇到纠纷会比较麻烦,维权也比较困难。在该事件中,颜先生虽然是为淄博联通工作,却是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中间经过了变更,情况复杂。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王磊认为,颜先生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因此工作年限应该从颜先生加入联通时,也就是2004年开始计算。而至于赔偿,要看当时变更合同时,有没有签署相关协议或者赔偿。他建议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手段维权。
他建议,不管是签约单位还是实际用人单位,应该从员工角度考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而联通公司作为大型国企,更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应该做损害员工利益的事情。
业内:业务外包是通行做法,通过裁员降低成本
据悉,淄博联通不少“员工”(与保时通签劳动合同)和颜先生一样,同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业内人士分析,将人事管理交由第三方公司管理,本质上还是劳务派遣,对于联通公司来说,不仅简化了管理流程,节省了人力成本,也规避了法律风险。
此前有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就遇到了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外包在通信行业比较普遍,对外宣称是联通的员工,客户也认为这些员工就是联通公司的,可一旦出现纠纷,联通就会推给第三方公司,把自己摘出来,这也是很多公司的通行做法。”该人士告诉记者。
而对于淄博联通所说,颜先生被裁与联通公司无关,颜先生并不认可,“我是通过联通公开招聘进去的,而且我的任命文件和荣誉证书都是淄博联通下发的,怎么和联通没有关系呢?平时工作的时候对外都说是联通员工,出了事就往外推,简直太不负责了,还有成百上千的员工和我情况一样,他们的权益怎么去保障?”颜先生说。
而颜先生被裁的背景则是,2017年以来中国联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内部实行了“瘦身健体”政策,精简机构数量和人员,“混改”以来,利润实现“V型”大反转。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中国联通利润实现增长,但是在淄博这种三四线城市,运营商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裁员降低成本就不可避免。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