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淄博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开展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缴费基数、人数或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存在以上行为的用人单位如逾期不改正将受到处罚。
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电子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在市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补缴欠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凭工资发放表原件办理补缴手续,漏报缴费人数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增员缴费或凭《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缴费手续。
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或人数的用人单位,在8月15日前或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补缴欠费、为瞒报漏报缴费基数或人数的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存在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加收滞纳金外,人社部门还要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该用人单位和法人列入淄博市社会保险信用体系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