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桓台县县长、博兴县委书记初建波获减刑8个月

摘要 初建波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更937号刑事裁定,原共青团淄博市委书记、桓台县政府县长、博兴县委书记初建波获减刑8个月。罪犯初建波,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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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建波

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更937号刑事裁定,原共青团淄博市委书记、桓台县政府县长、博兴县委书记初建波获减刑8个月。

罪犯初建波,男,196410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研究生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19日作出(2012)滨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初建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刑期自2011723日起至20297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初建波于201283日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执行。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41225日、2016914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8531日,山东省鲁中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称罪犯初建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初建波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初建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法院认为,罪犯初建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初建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723日起至20261122日止)。

初建波,196410月生,山东荣成人,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曾任共青团淄博市委书记、淄博市政府外事办主任、桓台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等职。20071月任中共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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