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五一期间参加某品牌4S店促销活动,对促销优惠心动,交付了10000元定金,欲购买价值20万元的品牌汽车。后来又不想买这款车了,于是想退定金。但4S店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款。李某投诉后,周村区工商局组织了调解,4S店拒绝调解,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终止调解。
周村工商局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的职责,但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消费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的功能包括促进交易和权益保护,交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定金合同后应当依法履约,经营者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违约的无权退回定金。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回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周村工商局、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谨慎,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意撕毁合同既不合法也不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