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一起装修违约案 为消费者挽回违约金2万元

摘要 7月2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历经3次约谈和调解,处理一起房屋装修违约案,为消费者挽回违约金2万元。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6月20日,沂源县消费者沈女士,在县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对位于日照某小区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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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历经3次约谈和调解,处理一起房屋装修违约案,为消费者挽回违约金2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6月20日,沂源县消费者沈女士,在县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对位于日照某小区的住宅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且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款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于是到市场监管局投诉,讨个说法。

接到投诉后,沂源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沈女士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固定证据。当日下午,即到该装修公司,找到负责人李先生,经核实,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告知李先生,应主动与沈女士沟通协调处理此事,李先生表示同意。之后,经电话核实,双方沟通未果。

6月26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方李先生进行了行政约谈,明确告知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一是被诉方在合同签订时冒用了公司名义,让投诉方认为被诉方是有实力的大装修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欺骗和误导了投诉方;二是被诉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构成合同违约;三是被诉方装修过程中用错约定板材,构成违约;四是被诉方在中间人见证下写下保证书,也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再次违约。综合以上情况,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被诉方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并按装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被投诉方李先生表示认可,同意接受调解,积极配合处理投诉。

6月27日下午,在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第二次行政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双方同意进行第三次调解。7月2日,在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室进行了第三次调解,执法人员向被投诉方说明: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合同法》履行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我局执法人员调解,达成以下协议:被诉方给投诉方一次性支付装修房屋违约补偿金2万元,投诉方不再追究被诉方装修合同违约的责任。对此调解结果,投诉方与被诉方均表示满意。(琚世霞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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