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海燕,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住高青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分别于2018年4月3日、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静,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燕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勇、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燕及其辩护人柴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王海燕利用担任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免疫规划科科长薛某收取的县城学校学生注射疫苗款446133元转至个人账户购买理财产品440000元。2014年7月23日王海燕将理财产品赎回,获利73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