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原临淄区皇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王爱玲的上诉。最终,王爱玲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玲,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临淄区皇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爱玲在担任临淄区皇城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收缴和保管养老保险资金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3月4日、7日分两次将300万元公款存入其丈夫李某在临淄区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的个人账户,用于为他人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个人赚取利息4800余元、提成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爱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30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爱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临淄区皇城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爱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爱玲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爱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违法所得58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王爱玲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