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交警大队原教导员(正科级)王冬贪污、受贿案在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冬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6月22日,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交警大队教导员(正科级)王冬贪污、受贿案在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决书认定: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冬利用其担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副大队长、车辆管理所高新区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帐外公款,以用于节日走访的名义办理银行卡26张,从中侵吞公款110339.05元,占为己有。
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冬利用其担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副大队长、车辆管理所高新区分所所长,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教导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相关物流公司、汽运公司、水泥厂、石料厂等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等个人贿赂款330900元,为有关公司或个人在查扣货车超载、车辆违法处罚、租赁停车场、车辆年审过户登记等方面谋取利益。涉案赃款441239.0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王冬贪污、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认定的数额与起诉书指控一致。被告人王冬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