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指控范冰冰“大小合同”逃税,国税总局已介入调查!

摘要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对于此事,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责成...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对于此事,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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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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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3日报道,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权威法学专家认为,如果税务机关调查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逃税,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崔永元开撕范冰冰#事件频频刷屏,如今看来,看似娱乐八卦的央视前主持人怼明星的新闻,实际上看起来更像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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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崔永元通过微博发布了几张演艺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

一天后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两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万元,而实际上范冰冰只在片场演出4天。

范冰冰方面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范冰冰工作室回应,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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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崔永元则迅速回应称没有保护合同秘密义务,范冰冰是公众人物,如不服,可以“出来走两步”,对公众“实话实说”。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铲屎官说,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万,大的是策划监制748万加90万,再拿一麻袋现金。这还不算一线的。我家铲屎官说,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老有人通知我家铲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还直接点出“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并截图《刑法》条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预期——将最后由法律定调。这对范冰冰方面来说,无疑“亚历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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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小合同”?

范冰冰工作室虽然发布“严厉”声明澄清,但其中言辞很耐人寻味,从始至终对6000万“大小合同”并未否认。

一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更是一语惊了众人:“大小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

那么问题来了,崔永元提到的“大小合同”究竟是何物?

“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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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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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按税法粗略一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根据我国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倘若崔永元曝光的大小合同确有其事,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就不仅是明星天价片酬的行业乱象,更是涉及巨额税款偷漏的重大违法行为。而牵涉其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可能是牢狱之灾。

从社会影响来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块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必然激起社会公愤。

其实,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

这不仅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关注度极高而又敏感的问题。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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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

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

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包括大名鼎鼎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

或者直接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说以上伎俩还姑且算是税收筹划,那么类似签订“大小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就是违法逃税,类似事件也曾反复被爆出。

毛阿敏是其中一个。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还有刘晓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后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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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的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

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蔡道通还点评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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