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上夜班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使用管钳、蛇皮管、空油桶等工具秘密窃取本车间回油罐内储存的成品汽油非法销售获得。近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依法以犯有职务侵占罪,对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的三名职工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志勇,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第二装洗车间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圣校,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第二装洗车间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红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第二装洗车间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玉杰,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志勇、乔红涛、乔圣校、曹玉杰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王志勇、乔红涛、乔圣校乘在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第二装洗车间上夜班之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使用管钳、蛇皮管、空油桶等工具秘密窃取本车间回油罐内储存的成品汽油共计30吨,到临淄区王朱村销售给被告人曹玉杰。被告人曹玉杰将盗得汽油加价销售后,获利6万余元。经鉴定,四被告人窃取的30吨汽油价值人民币22269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志勇、乔圣校、乔红涛的亲属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7.5万元,被告人曹玉杰交纳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勇、乔圣校、乔红涛、曹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成品汽油30吨,价值222690元,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犯罪情节及《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志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乔圣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乔红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曹玉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