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间,淄博市一家运输公司,先后行贿180余次共计21.89万元,将临淄区交通局、临淄交警大队、齐都公安局的8名公职人员拉下水。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5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该运输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在港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单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96856710,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孙在港。
被告人孙在港,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金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6月2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6月3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单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减免本公司超载超限车辆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孙在港多次安排担任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甲、孙某乙,向交通稽查人员、交通巡警民警行贿共计21.89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14.34万元。
被告单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孙在港、任金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甲先后14次向临淄区交通稽查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崔某行贿1.9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8000元。
2、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先后36次向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刁某行贿6万元。
3、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乙先后39次向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李某行贿1.95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2500元。
4、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孙某乙先后20次向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迟某行贿1.35万元。
5、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甲先后9次向临淄区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朱某行贿1.46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1.16万元。
6、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甲先后19次向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朱台中队中队长穆某行贿3.5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3万元。
7、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在港安排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任金明、孙某甲先后25次向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提鹏举行贿3.73万元,其中,被告人任金明行贿3.13万元。
8、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在港在担任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安排公司业务经理孙某乙先后20次向齐都公安局交通巡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蒋某行贿2万元。
另查明,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孙在港接到侦查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为使途径临淄的本单位的超载超限车辆不受或少受行政处罚,为了单位利益,被告人孙在港安排被告人任金明给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被告人孙在港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任金明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孙在港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金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金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孙在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任金明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