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淄博市周村区工商局发布通讯领域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及消费警示。
案例,某通讯运营商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套餐从18元改为38元,消费者要求改回18元套餐。经调解,某通信公司将消费者的套餐改回原套餐,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向消费者赔偿多收取费用的三倍。
周村区工商局认为,通讯合同的主体是通讯运营商和消费者,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通讯运营商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通讯运营商如果未告知消费者该变更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次,通讯运营商擅自变更套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遵守契约的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关于赔偿要求,周村工商认为通讯运营商擅自变更套餐,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直接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条件,属于“强取豪夺”,其性质更重于欺诈消费者。因此在赔偿请求上,除了可以要求通讯运营商恢复原套餐之外,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要求运营商退一赔三。
消费者发现通讯运营商有上述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可拨打12345,或者直接向周村区工商局求助。
(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