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17年3月份在4S店贷款购买汽车一辆,贷款期限二年,购车时缴纳续保押金5000元,现车行要求必须在车行续保,但车行的车险价格较高其不想在车行投保,故投诉至12345热线,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周村区工商局调解,车行退还消费者续保押金5000元,李某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
近年来,家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车行亏钱卖车以量换取厂家返点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汽车金融(汽车贷款、汽车保险)则是4S店弥补销售亏损或者是增加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以押金作为保险续保担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押金难以产生续保担保的效力。购车合同中规定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条款是捆绑销售属于强制性霸王条款,属于经销商的违法行为。
周村区工商局认为,车行以“保险押金”名目收取费用,强制消费者的车辆保险在其公司购买的行为,以及以帮助办理贷款为由收取贷款服务费等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周村区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可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与消费者充分协商,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但如果消费者不在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或者等到提车时才告知买保险,这是违法行为。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贷款服务费也是违法的。发生上述情形,消费者可以拨打12345等热线或直接向周村区工商局寻求帮助。
(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