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员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所在公司被判赔60余万

摘要 山东某食用菌公司员工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20万元后,其家属又将郭某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1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

山东某食用菌公司员工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20万元后,其家属又将郭某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1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郭某所在公司限期内向其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60余万元。

2014年8月,郭某应聘到山东省某食用菌公司的出菇车间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郭某签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18日下午17点55分,郭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当场身亡。2017年初,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系工伤。此后不久,其家属就工伤赔偿事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裁决由公司赔偿郭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万元、丧葬补助金2.6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万余元。公司不服,以郭某家属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公司赔付系重复赔偿为由,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诉请撤销该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互不冲突。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按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公司员工郭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初,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认定郭某工伤的事实清楚,公司主张郭某的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鉴于公司未给员工郭某缴纳社保等情形,公司应向郭某家属缴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案发时,上一年度(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公司应向郭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万余元。郭某的女儿生于2003年,未满18周岁,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所在公司限期内向其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60余万元。

案件宣判后,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经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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