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务局原局长、黑旺镇原党委书记孙琦昌因受贿罪一审获刑3年

摘要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根据判决,淄川区水务局原局长,淄川区人大原常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孙琦昌(正科级)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4万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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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根据判决,淄川区水务局原局长,淄川区人大原常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孙琦昌(正科级)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4万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淄川原水务局长孙琦昌被逮捕

2017年8月7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近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淄川区水务局原局长,淄川区人大原常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孙琦昌(正科级)决定逮捕。

事实上,此前,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已经许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某采取强制措施事实。当年5月25日,孙已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此后不久,对于孙琦昌受贿一案,被指定由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春节至2016年10月整整十年间,被告人孙琦昌在担任淄川区黑旺镇党委书记、淄川区水务局局长、淄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贿赂共计54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春节至2012年9月期间,孙利用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山东某建工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马某所送购物卡及现金共计1.1万元,为其在结算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

二、2006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孙分多次收受时任某镇中心学校校长侯某所送银行卡共计1.3万元,为其在某拨款方面谋取利益。

三、2008年底、2009年初,被告人孙某收受修路工程队长孙某所送1万元银行卡一张,并为其在结算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

四、2010年9月,孙收受殷某所送3000元银行卡一张,为其在工作方面谋取利益。

五、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某镇某所所长李某所送1.8万元银行卡一张,为其在工作中解决个人身份方面谋取利益。

六、2012年8月,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淄川区某服务公司财务科科长卢某所送5000元建设银行卡一张及翡翠吊坠一个,为其在工作调动方面谋取利益。

七、2009年1月,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淄博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所送现金2万元,为其在经营公司方面谋取利益。

八、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收受淄川区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郑某所送贿赂共计46万元,并为其某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

此外,2017年5月23日,侦查机关书面通知被告人孙琦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孙到侦查机关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

教师工资不能按期拨付,他多次收受校长贿赂

在教育经费紧张、教师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的情况下,孙琦昌所收受的贿赂中,有多笔是镇中心校校长登门行贿。淄川区某中心校校长侯某提供的证言,他在镇中心校担任书记、校长期间,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学校的经费也比较紧张,有时候老师的工资都不能按期拨付。2006年左右,镇上准备建一所实验小学,当时中心校一点资金都没有,需要到镇上去争取资金,为了能多争取点资金,同时也为了和孙琦昌处好关系,拨付教师工资的时候能够及时点,2006年春节,他去孙的办公室送了一张2000元的建设银行卡,说快过节了,过来看看领导,学校的工作还得多支持支持。孙点头答应着说“会支持”,之后他就把他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放到了办公桌上,孙当时没怎么推辞就收下。之后,从2006年春节到2009年春节,他都会给孙送2000元现金,一共给他送了8000元。

“银行卡是建设银行的,是我去建设银行以他的名字开户办理的,送的时候放在一个黄色的牛皮纸信封里,信封上写着金额和一个简单的密码,具体密码是多少记不清了。现金也是装在一个黄色的牛皮纸信封里,都是百元面额的。在孙的帮助下,镇上给中心校拨付教师工资相对比较及时,当时其他乡镇的中心校拖欠工资都有半年多的。”此外,中心校新建实验小学的资金都是由镇上支付的,在孙的关照下,基建资金到位都比较及时,没有拖延工程的进展。

2008年,他们中心校下属的一所中学新建学生公寓,他到孙办公室,送了5000元银行卡,让孙关照关照,并及时给他们学校拨付基建资金,孙答应着说会尽量关照,就收下了这张银行卡,在孙帮助下,镇上没有拖欠工程款,款项拨付都比较及时,学校新建的这所学生公寓施工进展比较快,在2009年下半年就基本完工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琦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孙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处,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孙琦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犯罪所得人民币5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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