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21民初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淄博金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2月24日,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关于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金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晨光,董事长)、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晨光,董事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金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的土地或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查封淄博金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金太洋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