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9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颗粒物超标排放又拒不缴纳330万元罚款,决定予以立案执行。
2017年6月20日,淄博高新区环保局收到淄博市监控中心淄博市重点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报告。根据报告,齐林傅山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希辉,总经理),在2017年6月16日-19日期间颗粒物超标排放、6月21日-23日期间颗粒物超标排放。
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对临控报告提供的数据进行了调查,确认情况属实,认定齐林傅山钢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齐林傅山钢铁公司作出处以罚款330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下达后,齐林傅山钢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费义务,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据此,淄博高新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淄博高新区环保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齐林傅山钢铁公司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7]HB-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齐林傅山钢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也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遂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淄高新环罚字[2017]HB-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相关资料显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于2003年09月02日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碳钢、低合金钢、冷热扎盘卷、棒材、氧化钙等。